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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游不导、擅离团队均是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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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04-05-08 16:30:08

  由于旅行社服务质量低劣、导游不尽责,造成了对游客权益的损害,旅行社应当负赔偿责任。   

  (1)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,尽了交纳团款的义务,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。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。但是在本案中,由于旅行社的原因,遗漏景点、缩短游览时间多处,使旅游合同的主要标的--参观游览景点没有完全实现。 《合同法》第八条规定:"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"显然旅行社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。旅行社应当按照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,赔偿因违约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。  

  (2)赔偿的具体计算应按照国家旅游局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执行。该《标准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"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;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,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、导游服务费,并赔偿同额违约金。"本案中减少游览时间的情况参考此条计算赔偿。  

  (3)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第七条规定"导游末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,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。"  

  (4)因旅行社违反约定未能安排旅游者乘硬卧火车返程,致使旅游者滞留,其问的食宿等费用旅行社应当承担。  

  旅游者在办理随团旅游手续时,一定要选好导游,如发现遇到了不负责任的导游,应及时通知旅行社要求换人,不能委屈求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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