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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社取消旅游,负赔偿责任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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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04-05-08 16:12:09

  吴先生报名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"昆明--西双版纳7日游",按旅行社的要求,报名时预付了8760元的旅游费。但是,临行的前一天,旅行社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:北京到昆明的机票买不到,取消此次旅游,预交费用全额退还。吴先生认为:旅行社由于自己组织不当,取消旅游,除退还全部预付款外,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那么,吴先生的要求是否合法呢?

  吴先生的要求是合法的。理由是:  

  (1)旅行社承诺组织旅游,游客预交了旅游费用,说明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。旅行社有按照约定的时间组织旅游的义务,如果违反约定,除因不可抗力和游客自身的原因外,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  

  (2)旅行社因买不到机票而取消旅游,说明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而导致解除合同的,按照《合同法》第九十七条规定:"合同解除后,尚末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"游客除应要求旅行社返还预交的费用外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  

  (3)根据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第四条规定:旅行社收取预付款后,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,国内旅行社应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,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预付款10%的违约金。本案中,旅行社只提前一天通知旅游者取消旅游,因此,除返还全部预交费用外,还应当支付预付款10%的违约金即876元。  

  1.游客报名参加旅游,为防止旅行社取消旅游,应当在须交费用时和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,明确如因旅行社的原因而取消旅游时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。  

  2.如果旅行社按规定的时间履行了通知义务,游客也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预付款的利息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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